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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因案經懲戒法院判處:「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」,於112年4月24日生效。

刊登日期:2023/4/28
發文日期:2023/4/27
發文文號:府民行字第1120096364號
主旨:本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因案經懲戒法院判處:「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」,於112年4月24日生效。
發文機關:苗栗縣政府
依據:懲戒法院112年4月20日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。
公告事項:温前鄉長於任內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,經懲戒法院112年3月15日112年度澄字第1號判決:「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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